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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各公、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收費數額登載作業,請於110年6月25日(星期五)前完成

主旨:有關辦理110學年度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審查暨收退費標準備查,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72870號函辦理。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規定:「(第一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三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第四項)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先予敘明。

三、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於110年6月25日(星期五)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依實登載各年齡層110學年度上、下學期2至5歲幼兒收費項目及數額(包含學費、雜費、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其他)。

四、承上,為加速完成幼生系統填報收費登載,本次填報110學年度收費時,系統會自動匯入109學年度登載之收費項目及數額,至5歲幼兒收費規定,其全學期總額不得逾上一學年度之登載數額。請先確認各項收費數額無誤後,再點選「上傳(110學年度收費資料已確認無誤)」完成上傳。

五、至準公共幼兒園110學年度收費,嗣後依各園因應教保服務人員之年資調薪而調整之收費數額,由幼生系統統一帶入,幼兒園無須自行上網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