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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處理流程圖、調查報告(格式範例)及常見問題彙編,事關要政,請各教保服務機構知照,並配合辦理。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1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48608號函辦理。

二、請各教保服務機構加強宣導,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三、重申教保服務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本於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並以溫暖、友善之正向管教態度,與兒少建立信賴關係,積極保護其受教權益。 

四、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處理流程圖、調查報告(格式範例)及常見問題彙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