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0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138號函暨本府112年3月3日府教社二字第1122412555號函(諒達)辦理。
二、推薦資格:
(一)符合本計畫第4點第1款之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符合本計畫第4點第2款之積極條件者。
(三)符合本計畫第4點第3款之特殊條件者,得優先推薦。
(四)無本計畫第4點第4款之消極條件者。
三、推薦方式:
(一)請各校(園)依推薦基準進行審核,確實符合資格者依規定期限內填送推薦表及附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將派員實地查訪,並召開審查會議。
(二)推薦表正本須核章,以紙本方式送出,並將推薦表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電子檔燒成光碟,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
(三)逾期送件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四、送件日期:112年3月31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送件地點:親送或郵寄至本府教育處社教科王國興課督收,信封請註明「112年師鐸獎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