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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師助理員經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22221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教師助理員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各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幼兒每班安置幼生數達2人(含)以上,每日最高補助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補助6小時。但每班僅接受安置1位且為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補助4小時。

(二)以部分工時、時薪方式計酬,其時薪採計勞動部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新臺幣(以下同)168元及每月實際出勤工作日核予補助;每日4小時者(投保級距應為1萬5,840),勞健保及勞退每月最高補助3,492元;每日6小時者(投保級距應為2萬3,100),勞健保及勞退每月最高補助4,515元。

三、請於聘用教師助理員後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本府教育處完成備查程序(如為續聘人員,檢附(一)、(五)項資料即可),備查資料臚列如下:

(一)公文(請於公文詳述教師助理員服務之班級名稱及服務起訖時間)。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履歷表

(五)進用契約書

(六)服務證明書

(七)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影本。

(八)體格檢查表正本(6個月內)需函X光、A型肝炎。

(九)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十)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教職員工異動待審清冊(職稱請點選「教師助理員」)。

四、為掌握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情形,各園所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載教師助理員及填報服務紀錄,始得核發補助。

五、第1期款補助經費核結資料請於112年2月10日(星期五)前繳交至本府教育處憑撥第1期款補助經費,核結資料臚列如下:

(一)第1期款補助經費領款收據(如附件)。

(二)第1期經費請領清冊(如附件)。

(三)本府教育處備查教師助理員進用公文影本。

(四)幼兒園與教師助理員簽訂之進用契約書(請備註服務之班級名稱及服務起訖時間)。

(五)111年8月至112年1月勞健保及勞退繳款名冊。

(六)111年8月至112年1月教師助理員薪資清冊(含教師助理員簽名、薪資明細)。

(七)111年8月至112年1月教師助理員出(缺)勤紀錄表。(園所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