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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師助理員經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14689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旨揭補助經費經國教署依據「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各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核定補助經費(詳如經費核定表)。

三、請於聘用教師助理員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本府教育處完成備查程序,備查資料臚列如下:

(一)公文(請於公文詳述教師助理員服務之班級名稱及服務起訖時間)。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影本。

(五)體格檢查表正本(6個月內)需函X光、A型肝炎。

(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良民證)。

(七)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教職員工異動待審清冊(職稱請點選「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四、為掌握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情形,各園所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載教師助理員及填報服務紀錄。

五、第1期款補助經費核結資料請於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10日(星期四)前繳交至本府教育處憑撥第1期款補助經費,如經費倘有不足,援請貴園另案函報本府辦理追加,核結資料臚列如下:

(一)第1期款補助經費領款收據(如附件)。

(二)第1學期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三)本府教育處備查教師助理員進用公文影本。

(四)幼兒園與教師助理員簽訂之進用契約書(請備註服務之班級名稱及服務起訖時間)。

(五)110年8月至111年1月勞健保及勞退繳款名冊。

(六)110年8月至111年1月教師助理員薪資請領清冊(含教師助理員簽名、薪資明細)。

(七)110年8月至110年1月教師助理員出(缺)勤紀錄表。(園所自訂)

六、本案教師助理員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班安置幼生數達2人(含)以上,每日最高補助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補助6小時。但每班僅接受安置1位且為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補助4小時。

(二)以部分工時、時薪方式計酬,其時薪採計勞動部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現行為160元),每月工作22日核予補助;每日4小時者,勞健保及勞退每月3,422元,每人每月補助最高1萬7,502元;每日6小時者,勞健保及勞退每月4,297元,每人每月補助最高2萬5,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