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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 聯絡人:謝巧莉

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學二字第1120506902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2月16日(星期四)起至3月15日(星期三)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3月15日(星期三)晚上12時關閉,書面收件(目前只有低收入沒學生名字,要用戶籍謄本證明才會在申請時用到紙本。)於3月22日(星期三)截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再受理,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四、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就教育部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各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111學年度第2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各校承辦人務必詳閱網站說明 

112/2/17網站補充:低收學生如果已申請「內政部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金計畫」,原則上不再受理申請學產基金。此部分需要申請學校在校內申請中排除。Q&A已補在第十八點。

六、因應資訊安全要求,紙本不需寄到承辦學校,各校自行留存,請掃描成PDF電子檔上傳到系統,檔名請用學校代碼6碼,供承辦學校審查:

(一)申請時表1及表2合併掃描上傳至系統表一。

(二)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各校不用寄領據核銷,為確認各校有依規定轉發助學金,需上傳發放回報及撥款給學生之證明憑證,供承辦學校審查後,方可申請,請至系統確認學校承辦人資料及各校公庫帳號之正確性。

(三)表三(印領清冊)等核准後,自行列印,學生領款後,掃描另加上發放證明,上傳備查,若為學生簽名,請加蓋承辦人印章,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

(四)各校申請111學年度第2學期時請先將111學年度第1學期的發放回報證明和學生印領清冊核章後上傳。

七、低收入戶證明請學校先留校自存,待審查後有需要再請學校端提供證明文件。

八、為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九、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縣承辦中心學校水燦林國小,由水燦林國小聯絡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十、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