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件
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小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鐘點制學生助理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雲林縣政府115年5月15日府教特二字第1152425622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三、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
貳、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進用資格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
辦法所定之人員。
(三)具特教相關教學經驗者為佳。
(四)具備電腦文書檔案處理能力,需上網填寫日誌者。
二、教育訓練及考核:教師助理員應接受雲林縣政府所規定之教育訓練及學校之定期考核。
參、甄選名額及工作時數:
甄選類別 | 工作時數 | 錄取名額 |
鐘點制教師助理員 | 每週23小時(週一至週五,學生上學時間範圍內彈性分配時數) | 正取一名 |
肆、聘任期限:自起聘日至115年6月30日止。
伍、工作內容:
一、協助處理學生情緒行為問題和其他影響課堂進行或安全之行為。
二、協助指導學生之行為與常規。
三、協助處理教學相關事項(如教學、評量等)。
四、協助進行校外教學與維護學生安全。
五、協助處理學生偶發事件。
六、負責維護教學環境的清潔與管理工作。
七、協助特殊教育教師進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出席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八、協助處理特教相關行政工作及各類活動之工作紀錄,並以不影響班級運作為原則。
九、協助本縣特教專業團隊,提供支援服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
陸、工作待遇:
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96元,每週工作時數23小時。
柒、 其他:
一、本項工作屬臨時性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
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得由學校以公開甄選
方式進用之。
二、助理員於僱用期間應接受學校相關人員的工作指派調遣,並應遵守一切作規(約)
定。
三、僱用期間助理員欲終止契約時,應至少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
經校方同意後,始得如期辦理離職。
四、助理員須依規定辦理勞保、勞退及健保,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
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之規定。
五、教師助理員如因懈怠職守,觸犯法令或違反相關規定,經查屬實,校方得隨時予以解
僱,不得異議。
捌、報名事項:
一、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115年6月2日起公告於本校校務佈告欄
(https://jdps.ylc.edu.tw/)及雲林縣教育網。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填寫。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5年6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小輔導室(地址:雲林縣崙背鄉大同路154號,
電話05-6962004#815,輔導室陳主任)。
四、報名方式:本人親自報名。
五、報名手續:
(一)填寫甄選報名表、切結書(請以正楷詳填各欄)。
(二)繳驗證件:
1.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留(A4格式)。
2.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不符者不得報名)。
3.警察刑事犯罪紀錄證明(良民證)。
4.畢業證明文件。
玖、甄試事項:
一、甄試日期:115年6月8日(星期一)上午10:00辦理特教教師助理員甄試,逾時即放棄應考資格。
二、報到地點:雲林縣崙背國小輔導室。
三、報到時間:115年6月8日(星期一)上午9:30
四、甄試地點:本校校長室。
五、甄試方式:面試7-10分鐘(經歷10%、態度舉止30%、表達能力30%,專業知能30%),訪談特教理念及相關特殊教育工作經驗,甄試分數平均達80分以上方予以錄取。
拾、錄取事項:
一、錄取公告:115年6月8日(星期一)甄選工作完成後,於當日18時前公告本校網站及雲林縣教育網。
二、錄取報到注意事項:
(一)正取人員接獲錄取後,依學校通知之日期至本校報到,熟悉工作環境,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權。
(二)錄取人員於報到後二週內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胸部X光檢查合格)
,如患有法定傳染病、慢性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三)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
訴抗辯權。
拾壹、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拾貳、附則:遴選委員會委員及評分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者應行迴避;校長親屬符合此款不得應試。
附件一
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小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鐘點制學生助理員甄選報名表
姓名 | | 性別 | □男 □女 | 出 生 年月日 | | 請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 |
通訊處 | | 連絡 電話 | |
戶籍住址 | |
身分證 字 號 | | | |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 | |
學歷 | 1.畢業學校: 系所科別: |
2.進修中學校: 系所科別: |
專長 證照 | 類 別 | 登 記 機 關(請加註類別或科別) | 登記日期 | 證書字號 |
| | | |
| | | |
經 歷 (有無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經驗,請詳列) | 曾服務單位 | 職 稱 | 起迄年月 | 工作內容 |
| | | |
| | | |
應徵者簽名: 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證 件 審查 | 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完,報名時證件請自行影印一份,附於報名表後): □1.國民身分證 □2.學歷證件 □3.退伍令(無者免繳) □4.切結書 □5.簡歷表(附件二) □6.專長證明(無者免繳) □7.警察刑事犯罪紀錄證明(良民證) |
資格審查結果 | □資格符合,面談 □資格不符,原因: |
收件初審人員簽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小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鐘點制學生助理員甄選
簡歷表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請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 |
|
現職 | | 身分證字號 | |
|
通 訊 處 | 戶籍: 電話: 現居: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
|
|
教 育 程 度 | 學 校 名 稱 | 日、夜間部 | 科 系 | 組別 | 起 迄 時 間 |
|
| | | | |
|
| | | | |
|
工 作 經 歷 | 服務之機關學校 | 職稱 | 起迄年月 | 服務之機關學校 | 職稱 | 起迄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簡要自述(檢附相關服務經驗、 參加特教專業研習等證明文件及簡要自我介紹)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切 結 書
本人報名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小114學年度第二學期鐘點制學生助理員甄選時,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所附證件正(影)本屬實
二、如為政府(私人)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檢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同意書,否則無異議由貴校依規定不予聘任。
三、如所附為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時,無異議由貴校逕行解聘。
四、若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九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無異議由貴校逕行解聘。
五、本人確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之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
六、所有報名資料,無論錄取與否,均由本校依相關規定保存,作為甄選及存查之用,不予退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此 致
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民小學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附註:
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9 條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法任用之公務員外,學校(園)應予解聘(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
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僱),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園)均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園)應予解聘(僱);有前項第十四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期間,亦同。
學校(園)為避免進用之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