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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運動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9 條、第26條及第17條附表2、第22條附表3、附表4,修正發布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9 條、第26條及第17條附表2、第22條附表3、附表4,業經 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以運授全部字第1150200671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 sports.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全民運動署王科 員,電話:(02)8771-1208#1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