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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訂於114年9月16日(星期二)起至10月15日(星期三) 止受理申請

  • 聯絡人:謝巧莉

一、依據114年8月21日府教學二字第1140560067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6日(星期二)起至10月15日(星期三)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貴校確實掌握時效。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

四、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就教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貴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114學年度第1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各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各校),至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六、因應資訊安全要求,紙本不需寄到承辦學校,各校自行留存,請掃描成PDF電子檔上傳到系統,檔名請用學校代碼6碼,供承辦學校審查:

(一)申請時請先至學產基金網站登錄學生資料,再將表1掃描上傳至系統表1。

(二)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各校不用寄領據核銷,為確認各校有依規定轉發助學金,需上傳發放回報及撥款給學生之證明憑證,供承辦學校審查後,方可申請,請至系統確認學校承辦人資料及各校公庫帳號之正確性。

(三)表3(印領清冊)等核准後,自行列印,學生領款後,掃描另加上發放證明,上傳備查,若為學生簽名,請加蓋承辦人印章,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

(四)各校申請本學期時請先將前1學期的發放回報證明和學生印領清冊核章後上傳。

七、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4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八、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九、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